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高新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委托人委托他人理财,300万亏损290万元,判决受托人承担70%亏损责任,向委托人赔偿理财款200万余元。
小东与小楠经人介绍在微信认识,双方未曾谋面,小楠口头委托小东为他进行投资理财,而有关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两人都没有进行具体约定。
随后,小楠将其个人平台理财账户交由小东实际操作。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小楠未再过问。理财账户也一直由小东负责操作。后因小东多次投资失败,小楠微信劝说未能制止,且小东承诺承担全部亏损责任。眼看自己的钱款打了水漂,小楠把小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的本金。
法院经审理发现,小楠和小东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双方已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小楠作为投资者,没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小东作为受托人,投资账户由他实际控制使用,亏损也由他操作所致,因此对资金亏损小东存在较大过错。法院酌定小东与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东赔偿小楠投资款20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委托理财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而本案中,双方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合意,受托人承诺承担全部亏损责任。考虑到委托人在委托时并未对受托人身份进行核实,鉴于双方各自责任,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理性投资,正确认识投资风险,了解投资信息,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投资机构或个人进行理财。(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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