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出借人却起诉到法院要求提前还款,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与刘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初刘某因生意周转向张某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承诺每年还10000元,分期偿还。
后刘某仅在2020年底偿还5000元,经张某多次催要,仍未偿还,2023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全部借款。刘某辩称,对张某陈述事实认可,但借款未到期,张某无权要求其全部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给张某的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判令刘某立即偿还张某剩余全部借款55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出借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此类久拖未还的债权,即使未到期,也可以视情况积极向法院主张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