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刘法官的支持,也感谢您为这个案子付出的辛勤和努力,我们的公司才能焕发生机……”被告拿到调解书后,对法官连连表示感谢,激动和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B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A公司便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受理此案后,发现此案相对比较简单,权利义务明确,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小微企业,案件虽小却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秉承着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稳步发展的原则,法官决定在庭前与B公司联系,就案件矛盾争议进行沟通。
电话拨通后,B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属于承揽方,因发包方未按时付款,导致公司账户资金周转不开,这才未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并非有意拖延。
“虽然事出有因,但拖欠货款的行为不仅会构成违约,还会影响A公司的正常运营经营,这对你们双方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为了减轻各自的损失,建议你选择调解的方式与A公司协商解决。”法官得知原委后,向B公司负责人提出解决方案。
“我也没想到因为跟A公司缺乏联系而吃了官司,公司下个月还要参与招投标活动,如果有在诉案件,肯定会影响公司信誉,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我们愿意主动筹措资金,麻烦您出面做一下调解工作,给我们争取一点喘息的时间。”
法官及时将B公司的和解意愿向A公司转达,并从双方继续合作和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耐心劝说,最终最终A公司表示理解,同意B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案结”不是案件审理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追求的根本。法官并没有局限于案件审结上,而是以“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主动作为,积极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点,提出“双赢”的解决办法,让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以能动司法助力涉诉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林升春)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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