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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审理一起因购买跳舞“神器”引发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2-22 11:52:4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年来,“广场舞”已经成为了中老年人热衷的健身运动项目之一,而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并不少见。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跳舞“神器”引发得纠纷案件。

张大妈、李大妈、刘大爷三人均是广场舞爱好者,大家自发在户外跳广场舞,并组建了微信群便于交流。2022年5月,微信群中有人提议集资购买音响,并推荐了包括“A品牌”等在内的不同品牌的便携式音响。

张大妈称其曾于2022年5月18日在微信中与刘大爷讨论:大家一致同意购买A品牌机型的音响。而李大妈、刘大爷却在未经任何人同意下私自购买B品牌音响(一无发票,二无账单),且因未达到便携的要求而引发出各种矛盾。

张大妈认为其已经与刘大爷达成合意,而李大妈、刘大爷违反合同约定,故将二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购机款1400余元并给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购买音响的款项来源于广场舞全体成员的集资,并非由原告全部出资。购买音响是交纳出资款的全体广场舞人员的一致意见,并不是原告一人的意见。

且根据在案证据来看,全体出资成员并未就购买音响的具体品牌、更明确的具体型号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形下,被告李大妈、刘大爷作为成员之一先行购买音响并未明显违背广场舞成员的集体意见。随后,被告李大妈、刘大爷将购回的音响带至集体活动地点试用且在试用三天才提出由原告将集资款交付给被告李大妈。

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个人与被告个人之间就购买音响事宜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据此,原告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原告也无权直接代表其他群成员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机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本案是合同之诉,不是侵权之诉,据此来看,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另外,退一步来讲,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实施了侵害其人格权的事实,其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也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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