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双方一直合作较好,发生这次纠纷的根源是企业经营中法治意识不强。”
“通过亲身参与今天的庭审和调解,我们确实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也明白了依法经营的重要性,非常感谢法院的努力。”在蓝田法院鹿塬法庭庭长杨竹超审理的一起涉企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道。
2022年原告A公司与本案第三人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A公司租赁B公司所经营商场三楼的一处店铺用于经营游戏机等电玩生意,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补充了一项“排他性条款”:在A公司经营期间,B公司不能招租同类型的商家进驻商场。后B公司将该商场经营权转让给C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由C公司承继B公司与A公司所签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在A公司经营期间,C公司要求A公司更换经营区域,遭到A公司的拒绝,后C公司招租了两家分别经营“娃娃机”和儿童游乐园的商家,A公司认为C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经营,违反了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经营、物业费等损失共计20余万元。
该案审理时,双方企业负责人均到庭应诉。经过庭审,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双方诉求,感觉到双方为了企业的良好发展均表现出强烈的调解意愿,只是在法律规定上“一知半解”,在赔偿数额上各持己见。
庭审后,办案法官就租赁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及三方协议之约定逐条耐心释法明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意识到了各自的问题,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C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物业费、经营等损失6万余元,C公司当天即履行完毕。
通过本案的圆满解决,双方也看到了彼此的坦诚,于是,双方当即放下心中芥蒂,商讨下一步在其他项目的合作事宜,共谋发展。
近年来,蓝田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每件涉企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的原则,认真分析企业间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以法之力爱企、护企,促进蓝田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向好,做好企业依法经营的护航者。
法官释法:“排他性条款”一般会以限制同类型商家进驻等内容写进合同条款里,但是约定时一定要注意它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但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违反公序良俗等可能导致无效。此外,如果“排他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涉及限制竞争、公平交易等的规定时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尤其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承租一方往往为了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同时也为了避免同行的竞争,在合同中经常会通过约定“排他性条款”来保障自身利益。但“排他性条款”的约定必须注重几个细节,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首先“排他性条款”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规定。
其次“排他性条款”中的“排他内容”要约定明确,比如:约定是品牌排他、同层排他还是同楼排他等。
最后在约定“排他性条款”时尽量明确违反“排他性条款”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及损失的范围、具体计算方式等,以确保出现违约行为后,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宁)
责任编辑:曲靖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