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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审理一起同行饮酒致人伤残案件

发布时间:2024-02-05 15:49:49 来源:中国报道

临近新春佳节,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来几杯。但若不幸饮酒后出事,谁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同行饮酒致人伤残的案件。

张小某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系同乡好友。2022年9月30日晚7点张小某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一同在碑林区某酒吧喝酒至晚上10点,酒后四人未尽兴,又相约至某商场二楼小酒馆内继续畅饮。深夜3点酒足饭饱之后,四人准备尽兴而归。这时张小某提出要返回商场上厕所,其余三人便在商场门口等待。三人在商场门口等待大约10分钟后拨打张小某手机显示无人接听,三人遂返回到商场内寻找张小某。直至凌晨4点左右,三人仍未找到张小某,随后李某某向张小某发送微信消息称“张小某,我们一直没有找到你,非常担心你,我们先回酒店休息,我们把酒店地址发给你,看到地址后你过来找我们。”之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乘车返回酒店休息。

经调取商场监控录像,深夜3点张小某一人摇摇晃晃返回商场乘坐电梯来到二楼,迷迷糊糊闯入某酒吧后门的消防通道,顺着消防通道上了三楼,随后便从三楼坠落摔伤。路人发现张小某从三楼坠落后,随即拨打110和120,张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案发后,经现场勘查,三楼消防通道的窗户离地距离为58厘米,窗户可以打开,未设置防护栏。事故发生后,张小某因坠楼导致身体十余处骨折,经鉴定:张小某腰5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壹万叁仟元;误工期为17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80日。

张小某因住院及后续治疗花费巨大,多次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及物业公司调解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218167.86元,住院伙食补助金66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27945.2元、护理费23671元、伤残赔偿金169724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320元、鉴定费2736元,以上合计:475564.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小某在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共同饮酒后,从商场北楼3楼窗户坠落造成受伤。原告张小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各项费用共计456755.56元。综合考虑张小某致残的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后,酌情认定:一、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各自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向张小某分别赔偿9135.11元。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15%赔偿责任,即向张小某赔偿68513.33元。三、剩余79%的责任由张小某自行承担。

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同行饮酒者未尽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二是商场物业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与原告张小某系朋友间共同饮酒,共同饮酒者对自己的健康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消除危险以及危险发生后救助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与张小某基于共同饮酒产生了比一般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即损害发生之前的提醒、劝告、帮助、扶持等义务以及损害发生之后积极救助义务。首先在张小某与被告三人走出商场大门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在张小某前往洗手间时,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未一起陪同,未尽到照顾义务。其次在张小某走失期间,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虽然采取了寻找、等待的方式,但在未找到张小某的前提下,三人未采取通知物业保安、报警等方式,而是三人独自返回酒店,未尽到护送义务。故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商场物业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第28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案涉商场系商住一体楼,不应开设酒吧等娱乐场所;同时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也有严格限制,而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2点之后,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商场仍在正常经营,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对营业时间进行限制。其次,案涉3楼窗户窗台离地距离仅58公分且无任何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在商场北楼3楼临窗位置设置护栏、锁扣等防护措施,直接导致原告张小某从3楼窗户坠落摔伤。

第三,上述四被告责任应如何划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自身是否应当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具有判断力和控制力。事故发生前,张小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两次大量饮酒,漠视过度饮酒会对其健康、生命产生不利后果。而大量饮酒会导致饮酒者的认识能力、行为能力、控制能力下降,直接导致了原告张小某自己从3楼坠落。据此原告张小某应当对其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在张小某走失后多次进入商场寻找,尽到了一定的照顾义务。故本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其中,原告张小某承担79%的责任比例,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分别承担2%的责任比例,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5%的责任比例。(王喆)

责任编辑:曲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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