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运输过程中,乘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期,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乘客搭乘公交车时,因工作人员紧急刹车造成受伤的案件,最终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20年7月,中学生小美一大早乘坐公交车途经某站附近时,因驾驶员紧急制动车辆导致处于站立状态的小美摔倒受伤。经查,小美在事故发生前原本就坐于公交车后排座位,遇见同学后起身走到公交车中门附近位置站立。事故发生后,小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合计6天,公交公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经诊断,小美伤情为左锁骨骨折。
出院后,小美多次前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为取出骨折内固定而住院治疗2天,小美因本次事故自行支付医疗费12993.49元。小美后续仍需激光修复治疗,每次医疗费为2000元。
自小美第一次出院后,公交公司再未向小美支付后续治疗的任何费用,小美为此与公交公司多次沟通无果。故小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小美剩余医疗费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营运车辆的承运人因工作人员紧急刹车,造成乘车人小美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美在事故发生时即将年满十四周岁,系中学生,其乘坐公交车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紧急制动、乘车时需扶稳站好等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亦存在过错。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公交公司承担小美本次损失9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公交公司向小美支付赔偿款19948.73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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