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宋某作出司法惩戒决定。
本案中,宋某在法庭调查中回答法官提问时多次前后矛盾,发表质证意见时屡次否认证据真实性后反悔,在法官反复询问及连续三次释明虚假陈述的后果后,依然隐瞒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
原告于某诉称2023年5月为被告宋某提供劳务,在某烧烤店进行钢结构施工。施工过程中,于某从脚手架上摔落,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于某认为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其治疗期间所花费的相关费用,故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宋某当庭直接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不认识于某。在质证前,法官向被告释明,发表质证意见以及陈述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如实陈述,不能隐瞒或者虚假陈述。宋某表示听清,并在随后的质证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宋某陈述原告受伤时其本人在外地打工,但经法官进一步询问,外地什么地方打工、给谁干活、如何联系等细节时,宋某沉默不语。法官此时再次向宋某释明如实陈述的义务。宋某转称其当时在西安看病。法官让其庭后提供看病的相关记录。法官第三次向其进行了释明,后宋某承认原告给其提供劳务的事实并认可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在随后的庭审中,宋某认可原告提供劳务并受伤的事实。
因宋某经多次提醒及释明仍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严重影响案件审理,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宋某罚款。宋某经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省,并向法院提交《悔过书》,主动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重要诉讼义务,在诉讼活动中为获取非法利益、逃避法律责任而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审判秩序,轻则被处以罚款拘留,重则可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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