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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审理一起涉演唱会版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1-26 10:56:52 来源:中国报道

为一场演唱会奔赴一座城,成为当下年轻人的生活新风尚。然而,在大家为自己的“爱豆”疯狂“打call”时,“爱豆”却“想唱就唱”他人成名歌曲,如侵犯版权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涉演唱会版权纠纷案件,在某演唱会上演唱刀郎成名曲的某知名歌手和演唱会主办方共同被告上法庭。

刀郎系中国流行乐坛著名原创音乐创作人及歌手,《西海情歌》系其创作的音乐作品。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刀郎的独家经纪和版权代理公司,经刀郎授权,原告公司独家享有《西海情歌》的全部著作权。

原告公司于2023年9月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陕西某运营公司、陕西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16年在陕西大会堂组织并主办了演唱会活动,在该场活动中,被告某歌手未经授权现场演唱了《西海情歌》,原告公司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依法获得刀郎授权,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西海情歌》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某歌手未经授权在被告陕西某运营公司、陕西某文化传媒公司主办的演唱会上演唱《西海情歌》,三被告均未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共同侵犯了原告公司对《西海情歌》享有的表演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侵权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赔偿数额却存争议,承办法官遂组织调解,从案涉歌曲作品的知名度、主办方与表演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演唱会地点、规模、票价、歌手知名度等因素给出法律建议,最终,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被告某歌手、陕西某运营公司、陕西某文化传媒公司共同向原告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有组织者组织的演出中,法律规定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项规定是为了避免表演者个体分别寻求许可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方便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但并未免除表演者对自身演出作品是否获得授权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被告某歌手在公开表演中多次演唱刀郎创作的歌曲,而演唱会组织者陕西某运营公司、陕西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各表演者是松散的一次性合作关系,相比主办方,被告歌手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主办方应当对演唱会中表演者演出使用的他人作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与被告歌手共同商定演出的具体曲目,具有意思联络,但两者均未取得刀郎许可并支付报酬,共同侵犯了原告公司对案涉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武清)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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