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探索在行政诉讼中发出“诉中”司法建议,妥善化解两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纠纷。
张某让和张某系父女关系,在西安市某街道各自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办”)受案涉项目征收主体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的委托,在对张某让、张某进行安置补偿时,按照“归户安置”的方式将张某让户和张某户归于一户进行安置,并于2021年1月21日和1月24日与张某让、张某分别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被诉协议”)。
2022年11月23日,张某让、张某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协议,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其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经一审庭审释明,张某让、张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诉协议无效,并请求判令某区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其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被诉协议无效,并责令某区政府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对张某让户、张某户进行安置补偿。
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主张被诉协议并不构成无效,张某让、张某提起撤销协议之诉已经超过1年除斥期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张某让、张某主张其二人分别拥有独立的宅基地和房屋,西安市某街办将张某并入张某让户内进行安置,侵害了张某的安置补偿权益。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经阅卷审查后发现,诉讼双方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严格从法律上讲,被诉协议确非无效协议,张某让、张某提起的撤销协议之诉确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已经丧失了诉权,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从原告实体权益上讲,张某让、张某各自拥有独立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某街办对二人进行归户安置的补偿权益明显要少于按照独立户进行安置补偿的权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协议无效,确属适用法律错误。但二审如简单改判驳回原告起诉,将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纠纷并不能实质解决,还可能将争议推入信访程序,引发新的问题。
为此,承办法官经大量走访调查,了解到在案涉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某街办对于像张某这种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姑娘户”,均归户至“娘家户”进行补偿安置,从而引发了不少纠纷。有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提起撤销协议诉讼获生效判决支持后,某区政府均按照独立户重新进行了补偿安置;而有些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能及时提起撤销协议之诉,权益则未获救济。造成了在同一征收项目中,同类情况出现了不同处理的局面,有悖公平原则。
合议庭经充分研讨,最终达成共识:即跳出个案,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和导向,积极推动本案争议实质化解。
随后,陕西高院向某区政府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某区政府副区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合议庭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某区政府、某街办及张某让、张某均同意调解解决本案争议。
庭后,合议庭与某区政府负责人进一步沟通,强调不能因为群众诉讼能力欠缺,就对其应得的补偿安置权益不予保护,更不能赢了官司而失了民心。同时,针对本案简单判决结案的利弊得失,为政府算了一笔经济账和政治账,指出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未全面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
参与调解的副区长被法官真诚的释法析理深深打动,当即明确表态,一定大力支持和配合法院组织开展协调化解工作。
为便于政府决策,陕西高院探索向某区政府及某街办发出“诉中”司法建议:建议某区政府、某街办尽快制定调解方案,以确保同类情况同样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质化解争议;对于涉案项目中与本案涉及同类问题的其他被征收人,亦应按照同一补偿安置标准积极进行补偿安置,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及不稳定因素。
司法建议一经发出,得到某区政府高度重视,并很快予以复函。
最终,张某让、张某向陕西高院申请撤回起诉,某区政府申请撤回上诉,该行政诉讼得以实质化解,陕西高院以“诉中”司法建议“小切口”,实现了维护群众权益和政府公信力的双赢效果。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