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和我没关系,你应该申请追加被告,由分包公司赔偿”
“我不追加,你就是在拖延时间,就应该按裁决书结果履行...”
“仲裁期间我根本不知情,这结果我不认!”
2023年12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王曼丽法官收到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于纠纷迟滞两年未果,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对立严重。
2021年3月,小谷入职A公司从事木铝模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也没有为小谷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0月,小谷在工作期间不慎掉落至深坑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小谷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事发后,小谷向A公司提出赔偿请求,A公司以项目外包给B公司为由拒绝了小谷的赔偿请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谷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小谷与A公司之间自2021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和小谷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生效。后为获得工伤赔偿,小谷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于2022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且A公司应向小谷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共计21.7万余元。
两次仲裁期间,A公司均未到庭参加,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裁决后,A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起诉至长安区法院。
“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你参加的工程我们早就分包给B公司了,你问我要钱不合理呀...”
A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分包合同、代付工资委托书等证据。
关于是否追加案外人B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法官询问双方意见,A公司无异议,但小谷代理人坚决表示反对,认为裁决书已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追加第三人只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损害小谷的合法权益。A公司代理人当庭反驳,称自己从未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开庭传票及仲裁裁决书,对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结果不予认可。
为缓和双方的矛盾,法官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深入探究双方对立情绪产生的缘由及不愿调解的根本原因。沟通过程中发现小谷劳动仲裁前,双方就有尝试协商和解,但因为赔偿金额差距10多万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既往案例,法官提出以18.5万作为参考金额,并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在反复劝说后,双方给出的调解金额距参考金额还差5000元,但谁也不肯再让步。
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在法官的劝说下,A公司主动联系小谷提出赔偿协议,以表示和解的诚意,但随着电话的拨通,小谷不配合的态度让本就心怀芥蒂的A公司代理人情绪再次激动:“他就没有诚心调解嘛!算了这案子我们不调了,法官你还是走正常程序判决吧!”
距离小谷受伤已经过去2年多,为尽快化解纠纷,法官再次做小谷的工作,以既往案例帮助小谷分析利弊。至此,小谷态度终于松动,表示同意接受A公司的赔偿方案。双方放下芥蒂,握手言和。随着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下各自的名字,这起两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成功化解。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经济繁荣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长安区法院始终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坚持法理并用,一心为民,倾力为民解忧,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期待和新需求。(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