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总有人对工资想方设法拖欠、找尽理由赖账,一拖竟然8年有余,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日,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承办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原告张某在被告王某承包的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的项目上施工。2014年5月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平钻工作量确认单》两张,两张确认单上载明了所涉工程累计工作量和价格,经计算两份确认单确认工作总价款为: 338200元。后被告实际支付9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工资254000元。
被告王某答辩称:1、原告的起诉状所列不属实,被告王某和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及结算文件,两人之间不存在案涉工程方面的事实;2、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为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确认单,虽然两张确认单上未载明付款时间,但自出具确认单至今已8年有余。经询问,案涉工程已竣工,故被告王某理应支付剩余薪资248200元。关于诉讼时效,经查,原告张某曾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催要案涉款项,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辩称不予采信,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4820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
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某为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出具确认单,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款。
关于诉讼时效,本案虽发生在2014年,但本案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本案原告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免除被告支付责任。
(李丽雅)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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