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便利店、超市选择商品时可能不会去特意关注生产日期,但一旦发现商品过期又应当怎样处理?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索赔案件。
2023年4月10日,小帅在西安市高新区M生活超市(以下简称“M超市”)购买了X牌黄豆腐竹,花费18.5元。该腐竹包装袋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小帅认为该超市销售的腐竹为过期变质发霉的食品,遂将M超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人民币18.5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及因此次维权产生各项费用。
根据小帅提交的X牌黄豆腐竹实物、购买物品及购物小票照片、微信付款记录、视频等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能够认定小帅在M生活超市购买X牌黄豆腐竹的事实,双方之间据此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出售给小帅的X牌黄豆腐竹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小帅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损失,小帅诉请的维权支出费用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M超市向小帅退还货款18.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驳回小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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