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据此,依法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成为法定义务。
今年年初,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在办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依法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针对在该起案件中瞒报财产的情形,法院判决对瞒报一方少分财产。
原告胡先生和被告刘女士因感情破裂,经雁塔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过程中,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离婚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判决被告从该房屋搬出。被告也提出分割其他财产的请求。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为查明双方财产状况,可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要求双方如实申报财产,遂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填写《保证书》,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对于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法院也进行了充分释明。
然而,在依法向双方送达对方填写的送达申报表后,被告对原告填写的内容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依法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某银行账户存在大额收入,未如实申报,被告以原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向法院请求分割该转移、隐匿的财产30余万元。对此,原告辩称其婚后没有其他收入,所以生活花费的全部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同时对该银行账户款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银行流水可以看出除了理财产品收入款外,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其他收入,其中不乏许多大额款项,与原告辩称其在婚后没有其他收入的陈述明显不符。原告未申报该部分财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及情形,被告质疑原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另外,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综合考虑本案情形,酌定被告刘女士分得前述财产的70%,原告胡先生分得30%。(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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