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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用人单位未妥善保管员工档案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18 11:36:07 来源:中国报道

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是个人的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重要证明材料,概括反映人员全貌。如果用人单位管理不慎导致员工档案丢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档案遗失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于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服兵役,2004年4月,李某退伍转业至陕西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李某向陕西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陕西某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依法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李某起诉称其转业后,档案一直在陕西某公司处保管,离职后陕西某公司未向其移交档案,并称档案已经丢失,致使其服役期间建立的退役养老保险年限无法合并计算,离职后无法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要求陕西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缴费、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共计3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陕西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其公司于2023年5月在库房中找到了李某的档案,工作人员曾联系李某前来接收档案但李某拒绝。

原告李某认为:多年来陕西某公司一直声称档案已经丢失,也从未给其办理档案丢失证明,如今一起诉,档案就找到了,无法确认档案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不同意直接前往陕西某公司接收档案。

被告陕西某公司认为:个人档案的主要作用在于办理退休手续使用,李某未达退休年龄,不存在影响养老金待遇问题;档案不会影响养老保险缴纳,李某离职后继续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缴纳社保;公司多次通知李某领取档案材料,李某怠于领取,可见李某并不急于解决档案问题,该问题对其并未造成现实损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人事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信息而非档案本身,自然人的档案是否丢失,会对劳动者的就业以及办理退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无必然因果关系。劳动者可在档案丢失后按照法律规定补办档案,或者寻找新的工作单位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李某未达退休年纪,档案问题是否会对其办理退休产生影响尚未可知,损失金额亦无法确认,故李某主张赔偿养老保险缴费、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共计33万元,依据不足。但,自李某于2014年离职至提起诉讼期间,陕西某公司未妥善保管档案,未及时向李某移交档案,亦未积极与李某协商档案寻找及补办事宜,对李某的工作就业、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及损失。故综合李某的工作时间、陕西某公司后续补救措施、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陕西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损失30000元。认为双方应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为李某办理档案资料确认、移交等手续。

被告陕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李卓月)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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