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唯一官方中文网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共享汽车 ≠ 共享账号!西安雁塔法院:擅自使用他人账号租用共享汽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3-11-27 15:21:13 来源:中国报道

科技智能与汽车产业的融合让“共享汽车”进入人们的视野这种租车模式带来的便利也潜藏着一定风险。2022年5月,小李在其朋友小孙的帮助下,注册了某共享汽车出行APP账号,注册需要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驾驶证均使用小李的个人信息,并通过了人脸识别。

后台显示,小李注册的账号下与某共享汽车公司签订《共享汽车租赁协议(日租)》并按期支付租金、归还车辆。后小孙偶然发现,其再次登录小李账号,修改账号信息、签约,无需人脸验证识别,遂擅自将小李的手机号和注册密码变更为其本人,并持续使用李某的注册信息租用共享汽车、结算租金。

某日,正在驾驶共享汽车的小孙路遇交管部门执法,谁知小孙竟没有驾照,交管部门遂依法对案涉汽车采取了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追讨租金,某共享汽车运营公司通过定位查询及电话回访,获知案涉共享汽车被无证驾驶人小孙使用,并将小李、小孙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租金及服务费,并赔偿因车辆被暂扣产生的损失。

庭审中,原告某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认可因审核漏洞,其在被告小孙使用案涉车辆期间,未与其签订《共享汽车租赁协议(日租)》。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小孙与原告某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应由被告小孙承担相应租金及服务费,并赔偿原告某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因车辆被暂扣产生的相应损失,被告小李因案发时未实际使用车辆,不承担赔偿责任。(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