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小飞在开车去上班的路上,因超速驾驶将行人王奶奶撞成重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40余万元。经交警认定,小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小飞的汽车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向王奶奶赔付后,剩余部分经双方协商,小飞向王奶奶支付了20万元。现小飞认为自己是在上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遂向其工作单位追要个人支付的20万元,未果后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辩称,不同意小飞的诉讼请求。其认为事故发生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场所,小飞的工作岗位亦非司机,事故与其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与是否需要驾车通勤没有必然联系,发生交通事故是小飞违反交通法规所致。请求驳回原告小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小飞开车通勤的行为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本案中,涉诉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均不在指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证据也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故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原告并非从事职务行为,其主张追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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