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孙妍妍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多部保护未成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特殊政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因此加强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意义重大。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内部机构重新整合、内部职权重新配置,使未检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司法改革中未检工作面临的问题
在司法改革中,刚刚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被撤销并入公诉部门或者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在这些部门之下设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或主任检察官。这对从宏观上规划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从长远角度思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未来是不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未检部门被撤销制约未检工作的发展。在未检工作发展理念上,坚持以依法办案为立足点,规范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政策与特别程序制度,提升办案质效;坚持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前提,创新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社会化支持体系,积极推进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犯罪预防并促进相关法律政策与制度优化;坚持以自身建设为保障,全面推进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律、体现未检特色的办案模式、队伍素能,以自身规范化促进专业化。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决定未检工作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要实现专业化,机构独立设置是根本保障,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被撤销并入公诉部门或者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在这些部门之下设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或主任检察官,难以独立承担起原先独立的未检部门所具有的全部职能,在办案程序、办案机制以及办案专业性上都会有所弱化,实践中有的未检检察官还要办理成年人案件,这必然会影响未检工作的良性发展。
2、未检工作的完整性被削弱。未成年人保护与案件办理应当是综合保护和全面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儿童福利等各个方面;不仅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行政案件;不仅涉及刑事法律,还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教育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与案件办理方面,具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而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并入公诉部门或其他刑事检察部门之下,会削弱甚至抹杀未检工作的完整性和专业性,并造成部分未检业务工作弱化,难以涵盖对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内容,也难以适应未检工作的发展需要。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检工作的发展方向
1、建立专门的未检机构。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从这个角度讲,设立专门的未检机构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理念、程序和制度设计与成年人案件差别很大。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更关注未成年人未来发展与社会回归,因此,应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机制。尽管案件不多,但工作量却很大,且涉及面很广,需要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审判机构,专业的未成年人办案队伍,以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由专业人员办理。专门的未检机构作为内设机构,不应将其作为普通案件的办案部门来考虑,而是就其涉及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事务进行协调,根据办案需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如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与救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相关转介协作机制,推动专业社工组织在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可持续发展,对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形成资源共享工作分担的机制。因此,应在内设机构改革中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部,整合办案资源,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2、强化未检专业人员配备。《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承办。在配备未检检察官时,应选择懂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责任心、善于做思想工作同时又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知识的人,不仅熟练掌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法,更重要的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感化、挽救,有效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检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未检机构和干警应真正“专”起来,一般不要兼办其他案件,集中精力搞好未检这个主业。未检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能力包括五个方面,即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办案业务素质、研究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预防帮教能力。这五个方面能力既是配备未检人员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也是未检人才培养应当围绕的核心。
3、规范未检特色办案机制。提高对未检工作特殊性的认识,其对象特殊、地位特殊、政策特殊、职能特殊,决定其应适用特别的办案程序和模式。在未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到位的情况下,认真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建立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制度,将教育、感化、挽救和关爱、救助贯穿于办案始终。逐步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亲情会见、法律援助、心理抚慰、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制度机制,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在教防结合中构筑起教育感化挽救以及关爱未成年人的特色体系。
4、加强未检办案场所建设。因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法律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帮助其重塑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内容。应设立专门的办案场所,利用特定环境、营造特定氛围,采取个别化教育方式,有的需要显示司法的温情面,有的需要彰显司法之威严,建立训诫室、亲情关爱室等独具特色的办案场所,针对不同涉罪未成年人采取不同方式,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要求。如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或附条件不起诉,有的需要召开专门的听证会,听取相关组织和人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这就需要专门的听证场所。如进行心理测评,一般需要专业的测试仪器设备,设置专门的场所,以便专业人员开展工作。因此,应建立统一规范、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检办案区,助推未检工作规范发展。
5、完善未检工作独立评价机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因此,衡量、评价未检工作不能简单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评价机制,不能简单地以办案数及批捕率、起诉率等指标来衡量,必须建立对未检工作的独立评价机制。一是看办案质量。办案过程中是否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否准确把握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二是看帮教效果。是否达到办理一个案子,挽救一个孩子,帮助一个家庭,服务整个社会的效果;三是看犯罪预防效果。充分运用办案积累的资源,以多种形式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开展法制教育,以案释法,预防犯罪。建议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设计独立的未检业务流程、未检文书和统计报表,建立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未检各方面工作的未检独立评价机制。
6、推进未检工作社会化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是世界性难题,关爱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和避免刑事案件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是一项系统化的社会工程。检察机关应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创造适合其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和条件,使未成年人早日洗心革面,回归社会。为此,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需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力量保持密切联系,与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与救助等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对接未保委、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家庭、学校、社区、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牵头推动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深度解读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