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担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渠道管理经理,负责招募陕西、宁夏地区某电商平台优选业务配送合作商。2020年11月间,被告人马某利用其有权决定加盟合作商的职务便利,共计收取加盟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3万元,并由其决定相应公司成为某电商平台优选网格站的加盟合作商以谋取利益。
2020年11月30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向公安机关上缴其用于收受贿赂款的银行卡,公安机关已扣押、冻结该银行卡内全部涉案款项。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陕01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赃款5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马某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的依法审判,彰显出碑林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企犯罪的决心,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信心,也为所有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敲响警钟。今年,随着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深入开展,碑林区法院将继续公平、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涉企刑事、民商事案件,营造辖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为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宋博)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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