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雁塔法院速裁庭童晶晶法官审理了15起基于汽车融资租赁关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童晶晶法官认为,第三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行使租赁物取回权(收车)时,未尽到通知义务,与收车受托人之间手续不清,权利义务不明,存在已收回租赁物仍收取租赁费的情形,扩大了承租人责任的风险、影响了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
童晶晶法官遂向第三人融资租赁公司制作并送达了司法建议书,提出两点司法建议: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取回权属于救济权。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处置租赁物必然会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造成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在事实上解除的法律后果。若仅是偶发的迟延交付,出租人应审慎行使取回权。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积极沟通,合理催告,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行性,及时予以调整。
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以合同解除为前提,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及租赁物取回相关信息,如租赁费用支付与欠缴明细、代收人身份及授权、租赁物后续处置、后续费用的支付等。若承租人对于出租物取回有异议,双方应积极沟通,合理确定是否行使取回权及行使方式。若出租人委托第三方收车,应出具书面委托手续,并在收车时由第三方向承租人出示,明确收车人身份与地位。收车后对租赁物的处置应当规范、透明,在获得承租人认可的情况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租赁车辆价值进行评估。行使取回权后,及时与承租人对费用进行清算,确认债权债务。
该融资租赁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表示,非常感谢法院帮助其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并提出精准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后续将认真学习,积极整改,规范经营。
雁塔法院将持续坚持能动司法,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共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源头预防减量,力求做到提前预防,“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