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工作开展以来,西安碑林法院持续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与规则指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某化妆品公司诉被告某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某化妆品公司是“MISTINE”商标的权利人,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天猫购物平台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假冒原告“MISTINE”商标的小黄帽防晒霜。被告某贸易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案涉商品是从“1688”平台上下单后由“1688”平台直发给消费者,并提交了其与“1688”商户的聊天记录、购买记录、海关报关单等证据,由此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碑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天猫网店内销售带有原告“MISTINE”商标标识的商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包装近似,主要区别在于:1.瓶身正面的图案交界处,正品严丝合缝,被诉侵权商品粗糙;2.被诉侵权商品背面数字标识印刷字体和格式与正品不一致;3.被诉侵权商品瓶盖内的防伪标识的数字为斜体,正品数字为竖直;4.二者瓶身存在色差。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由于案涉商品的正品售价为69元,被告采购价格为20余元,进货和销售价格差异较大,被告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注意义务,且其提交的海关报关单日期早于被控侵权产品记载的生产日期,不能证明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手续,被告也无法提供案涉商品在1688平台上的下单记录,故被告存在审查疏忽,对于案涉商品销售具有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0000元。(许扬)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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