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西安中院发布“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碑林法院民四庭张婷法官办理的“原告车某诉被告赵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入选。
原、被告系某小区门对门的邻居。2022年12月15日,为保证家中财产安全被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该摄像头监控范围为三米。2022年12月29日,被告向派出所报警称其安装的可视门铃被盗,造成损失500元。2023年1月21日,被告再次在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翌日,被告报警称,原告安排他人将猫眼监控撬走。经物业及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双方矛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诉称因被告安装的可视门铃与其家门相对,能够拍摄并记录其家中来客到访情况及人脸信息,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被告予以拆除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即原、被告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在门口安装摄像头虽为拍摄自家到访人员,但除公共区域外还存在原告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到访情况等个人隐私被该摄像头监控录像的可能,原告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危害的现实危险。另,该摄像头由被告在手机上进行控制,原告无法调控,被告存在使用摄像头时刻进行调整、监控的可能,被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造成侵扰。故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予拆除。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导致其精神抑郁,且被告摄像头并未拍摄到原告的核心隐私信息,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碑林法院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司法为民理念,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到司法裁判之中,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霍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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