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商洛市首起“碳汇费”环境资源案由洛南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毁林碳储蓄量价值28578.99元、恢复造林费55100元。
当天上午,洛南法院环资审判巡回庭走进辖区四皓街道办柳林社区,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失火案。审理中,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支付毁林碳汇费、后期复原造林费等损害金,并提供了鉴定评估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于今年清明节祭祖时,焚烧冥币,引发森林火灾,造成5016株胸径5厘米以上的栎树和油松被烧毁。该林坡属天然次生林,张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破坏了自然环境,侵害了公共利益。
鉴于该案被告人积极参与扑救火灾,且有自首情节,宣判前,主动清理修整了部分区域过火林地,开庭前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全额缴纳了碳汇费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金10万余元。故法院经依法审理,对其从轻从宽处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周梦琳现场以案说法,为社区群众带来一堂关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普法教育课。(任丹江、李倩)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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