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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沙坡检察院成功纠正原公安机关扣押服刑人员款物未还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17:20:5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范军明)近年来,陕西省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驻西安监狱检察官在日常监管中,认真履行检察职责,近日,成功纠正了公安机关扣押在押人员款物未归还案。
 

  据悉,服刑人员王某系西安监狱服刑人员,在西安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5年9月28日被湖北省枝江市公安机关抓获,移交西安市公交公安分局后被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交付西安监狱执行。驻监检察官在与某的谈话中得知,王某被抓时被收缴了现金等款物,并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后移交西安警方,侦查终结后该项款物一直未归还。
 

  得知些情况后,经请示沙坡检察院领导,依法开展调查,通过到原审法院调查阅卷询问办案民警等后查实:2015年9月5日,申诉人王某在西安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租车合同,租赁一辆价值28万多元的奥迪A6后,开回原籍湖北省枝江市后消失。当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了随身款物和车辆。当月次日将车和扣押款物移交西安警方,扣押物品移交清单显示有现金8000.21元,手机一部,手表一块,外币8张,银行卡7张等。
 

  原办案机关将扣押款物退还给了王某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沙坡检察院依法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提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将不当扣押的款物依法尽快发还给当事人王某。
 

  3月24日,在驻所检察官的监督下,原办案机关将扣押款物人民币8000.21元、外币7张、手机一部、手表一块、银行卡7张等,经现场确认,退还给了王某。
 

  王某确认完后,感动得用抖动的手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声音哽咽着说:“真没想到,你们驻监检察官能帮我这么大的忙,我家里人去了几次都没结果,而检察官把我认为可能要不回来的东西全部要回来了,一件也没少,非常感谢,我将以感恩之心回报检察机关和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中遵守监规,加快改造步伐,出监后做一个名守法公民。”

责任编辑: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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