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查阅公司资料遭拒后驾车将公司大门封堵,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股东的知情权如何兼顾保护?
2016年1月,张某与李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因在经营过程中,张某与李某等股东发生矛盾并不断加大。2021年4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李某。2023年1月,张某向公司邮寄《通知》,要求召开公司股东会、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但公司回函拒绝了张某的要求,一气之下张某便开车将公司大门封堵,致使公司数小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今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相关资料。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印。
然而判决生效后,公司并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张某便申请了强制执行。为了在保障张某的胜诉权益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少执行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避免双方矛盾冲突再次升级, 办案人员前往公司住所地开展执行工作。在办案法官的耐心引导和释法明理下,李某意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主动叫来公司会计配合张某查阅、复制,并表示愿意通过股东会解决其余的矛盾纠纷,双方不再发生过激行为。
此次执行行动,蓝田法院不但维护了股东的知情权,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为后续矛盾的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解决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双困”。今后,蓝田法院还将持续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企业纾困解难,为蓝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陆向磊)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