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收到一面写有“公正高效 诠释人民法官的责任与担当”的锦旗,当事人对法官公正高效司法为企排忧解难表达诚挚谢意。
这是一批票据追索权纠纷系列案件。2020年7月,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支付合同价款,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二十八张。后原告在与其他公司的商事往来中,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背书转让给不同行业的多家公司。
2022年至2023年期间,案涉二十八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分别到期,多家公司作为持票人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等理由拒付。之后,多家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向原告发起追索,原告通过案外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的方式向持票人支付了案涉票据款项。随后原告先后分14起案件将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的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共涉二十八张汇票的票据款项。
收到案件后,法官办案团队经过仔细梳理,发现该系列案件涉及票据数量众多,且各张票据背书流转过程也不尽相同。为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在对14起案件合并审理的同时,办案团队在送达中便及时督促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提前组织当事人对数量庞大繁杂的证据进行交换,根据票据到期日、背书流转过程等信息将案涉二十八张票据分门别类,引导被告根据该二十八张票据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分别质证,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并确定案件审理思路,为顺利开庭做好全面准备工作。
该批案件共涉及二十八张电子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297万元。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高效地完成了各个庭审环节,近五个小时的庭审因庭前工作准备充足而进行的紧密有序,在充分保障了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故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共计297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此,该系列14起案件历经35天顺利审结,现判决均已生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后,长安区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和“急难愁盼”,用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快速妥善处理企业纠纷,为努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张芸祎)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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