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不少犯罪分子恣意以信息网络为媒介,从事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方法的智能性和空间的虚拟性,往往难以有效打击和追查,对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严重危害。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王某、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收购三名同伙(已判)银行卡八张以及自己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按照银行卡流水金额的1‰收取好处费。经查,以上银行卡流水共计11089238元。2020年10月,被告人齐某经一名同伙(已判)介绍收购杨某(已判)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连同U盾以及所绑定的手机卡卖于微信好友,其中一张招商银行卡不能使用。微信好友向被告人齐某支付费用,在扣除其向杨某和一名同伙支付的费用后,其获利200元。经查,以上银行卡流水共计3491951.5元。二被告人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并知悉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