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爱心,对流浪狗长期、定点投喂,当狗伤了人,爱心喂养能够免责吗?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狗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长期在某主干道路旁摆摊,出于爱心,对路旁的一条流浪狗进行了长期投喂。某日下午,周某骑电动车经过时,该流浪狗从路旁突然窜出,致使周某摔倒受伤,全身多处骨折。此后,双方因医疗费等损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周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周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万元,周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辩称只是摆摊时出于爱心喂养了流浪狗一个月,狗不是其饲养的,其不是侵权人,周某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和收留流浪动物的行为,同时产生相应的管理和约束责任,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其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除其责任。王某饲养流浪狗后未采取拴绳措施致使该流浪狗横穿公路时将骑电动车经过的周某撞倒受伤,应当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未佩戴头盔,在公路上驾车行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徐祥辉)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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