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每个人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在发生死亡的那一刻,遗产继承问题就随之产生。因为遗产分配不合理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亲属间对簿公堂的现象并不鲜见。那么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吗?近日,西安中院审理了一起丧葬费和抚恤金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件。
王大爷生前系西安市某管理局离休干部,和老伴共生有三个子女,分别是王大姐、王大哥、王二哥。大王、小王均系王大哥之子。早在2017年12月,王大哥就去世了。
王大爷生前与王大姐长期共同生活,由王大姐赡养照顾,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2019年1月4日,王大爷去世。根据王大爷生前的遗嘱,明确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由王大哥、王二哥分别继承。
王大爷去世后,西安市某管理局按规定发放了王大爷抚恤金279682元、丧葬费4000元,共计28万余元。
因王大姐、王二哥就该款项的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西安市某管理局未予发放。之后,王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对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进行分割,并追加大王、小王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发放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死亡抚恤金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
本案中,大王、小王并非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亦非王大爷生前所抚养的人。他们虽系代位继承人,但不属于抚恤金分割主体,故不能分得抚恤金。
考虑到王大姐在王大爷生前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王大姐年近七旬,在分配时适当予以照顾,故王大姐应分得该抚恤金279682元的80%即223745.6元;王二哥分得该抚恤金279682元的20%即55936.4元。(西安中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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