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对外产生债务后,有些股东企图通过降低注册资本的方式减少公司责任财产,从而“减少”股东债务承担。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违法减资案件。
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徐某甲、谢某分别认缴出资2000万元、30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2020年,A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因与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法院作出(2021)陕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判令A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向某租赁站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53.7万元及租赁物;某租赁站申请执行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
2021年3月,徐某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徐某乙;同年5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4500万元,股东谢某、徐某乙分别减资2700万元、1700万元;谢某、徐某乙办理减少A公司注册资本工商登记时承诺A公司无对外债务。
债权人某租赁站发现后,遂起诉请求A公司股东谢某、徐某乙在减资范围内向其承担补充赔偿义务。
未央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谢某、徐某乙办理A公司减资时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债权人某租赁站,剥夺了某租赁站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判决谢某、徐某分别在减少出资范围内对(2021)陕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确定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谢某、徐某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央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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