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上诉人从本案中汲取教训,诚实劳动,严格遵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并对上诉人不诚信的行为进行训诫。
张某(化名)入职成都某设计公司(简称甲公司)三个月后辞职,并因劳动争议与公司发生纠纷,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费用24752.96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及时履行判决义务,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财务人员向张某账户转款24752.96元。在收到款项六天后,2022年4月18日,张某再次以甲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成都市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提出异议,但因张某否认此前所收款项系案件执行款,法院便于5月5日从甲公司账户扣划相应款项,张某再次领取。此后甲公司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返还重复领取款项均被拒绝,便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后,被告重复取得24752.96元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4752.9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主张甲公司第一次向其转账支付的款项系双方私下协商一致后,公司承诺支付的补偿款,但并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争议经成都市某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已作出生效判决,张某如对劳动争议裁判结果不服,仍可通过再审程序主张其权利,但在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生效且甲公司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张某再次通过强制执行程序重复获得相应款项显然属于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致使甲公司财产遭受损失,一审判决其人向甲公司返还重复获得的24752.96元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步,汉中法院将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树立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用公正司法助力诚信建设,以司法裁判引领守信新风。(康馨、林敏)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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