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替朋友下载软件之机,获取其支付宝验证码,将朋友支付宝余额转入自己账户,终获刑被罚。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1日,张某趁帮王某下载手机软件之机,获取其支付宝修改密码的验证码,随即在自己手机上修改了王某的支付宝登录密码。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登录王某支付宝账户,并将1500元、100元、100元共计1700元转入李某支付宝账户。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趁王某来其家中闲聊之机,再次用自己手机登录王某支付宝并对其扫脸,将王某支付宝余额31781.03元全部转入李某支付宝。李某支付宝账户系被告人张某此前代李某申请注册,并由张某一直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账户资金33481.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被告人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寒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从宽处罚。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桥正评估,认为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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