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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央法院案件入选“西安法院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8-11 15:29:08 来源:中国报道

8月9日,西安中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西安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西安高质量发展西安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未央法院呼延莉法官审理的“某租赁站与谢某、徐某甲、徐某乙及某劳务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入选。

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徐某甲、谢某分别认缴出资2000万元、30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2021年3月,徐某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徐某乙;同年5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4500万元,股东谢某、徐某乙分别减资2700万元、1700万元;谢某、徐某乙办理减少A公司注册资本工商登记时承诺A公司无对外债务。2020年,A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因与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法院作出(2021)陕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判令A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向某租赁站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53.7万元及租赁物;某租赁站申请执行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某租赁站遂起诉请求A公司股东谢某、徐某乙在减资范围内向其承担补充赔偿义务。未央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谢某、徐某乙办理A公司减资时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债权人某租赁站,剥夺了某租赁站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判决谢某、徐某分别在减少出资范围内对(2021)陕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确定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谢某、徐某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类案件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债权人交易两层法律关系交织,权益主体广泛,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公司法规定,根据A公司股东决议减资时既未依法通知其债权人某租赁站,亦未向某租赁站清偿债务,使某租赁站对A公司资本充实的信赖利益被破坏的实际,判决A公司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做到既充分尊重商事主体自治,又依法规范公司及其股东经营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保障了个体工商户某租赁站的权益,是准确把握司法介入商事主体行为尺度,维护商事交易秩序,引导商事主体诚信经营的典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未央法院将继续聚焦全省“三个年”活动要求,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营商环境加装法治“引擎”,让企业享受更多法治“红利”,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石校飞)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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