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三原县人民法院陵前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既维护了原被告的利益,又缓解了双方关系,在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握手言和。
2004年12月,被告唐某和原告李某达成了电葫芦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电葫芦用于建设施工。2005年1月底,被告唐某向原告李某支付了2004年至2005年的租赁费共计600元,2005年3月下旬,施工过程中因钢丝绳连接处断裂,电葫芦从九米高的楼上摔下,砸伤了工人,被告唐某认为原告出租的电葫芦有质量问题,所以无权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收取租赁费。在欠款发生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法官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证据充分,条例分明,同时也考虑到被告唐某忙于处理受伤工人事宜,庭前调解是最合适的解决方式,遂第一时间通知原被告到庭,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组织原被告面对面进行调解,厘清争点观点。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劝说下,唐某承诺在期限内支付李某电葫芦的折价款3000元,租赁费20000元,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达成调解。
三原县人民法院陵前人民法庭将持续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依托“法治螺钉”长效机制,通过驻镇法官深入乡镇,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让法治思想融入平安乡村建设的方方面面,不断推动平安乡村建设行稳致远。(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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