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损害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家庭造成沉重的精神及经济负担,同时肇事者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陕西省三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持证驾驶面包车,沿三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陵前镇肖家村十字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魏某相撞,致魏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遇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发生致一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抢救伤员,主动报警,在原地配合民警的调查,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过程,构成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具备监管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依法文明出行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时刻注意驾驶细节,最大程度避免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同时也希望行人、驾驶人、乘客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构建和谐交通秩序。(三原县法院)
责任编辑:曹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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