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蓝田法院执行了一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消解了双方当事人心中积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孙某与张某两家相邻而居,孙某居西、张某居东。孙某沿自家东墙建有厨房,并在墙上分别开了抽油烟机的排烟口和换气扇的换气口,而这两个“排气口”正好都朝向张某家院子。由于孙某家每次做饭时都会有油烟废气排向张某家,给张某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张某找孙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相邻权利人的空间进行利用,应当以“必须”利用为前提,且不得超过相邻权利人的容忍义务。而在本案中,被告孙某完全可以通过加长管道或其它方式让两个“排气口”朝向自家院落,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必须”利用原告空间这一前提。同时,被告直接朝原告家院落排放废气的行为也超过了原告所负相邻权利人的容忍义务。
后法院判决,由孙某移除该抽油烟机排烟口及排气扇,或变更上述排烟口、换气扇方向。但判决生效后,孙某迟迟未按判决履行相关义务。无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张某已年过九旬,且双方因相邻关系发生矛盾,如果强制执行,可能造成双方矛盾加剧,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村干部了解情况参与协调,耐心分析解释存在的潜在风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调解,组织双方现场协商执行方案。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孙某按照判决履行了义务,张某的心病终于治好了,邻里生活也恢复安宁。
(陕西蓝田法院 陆向磊)
责任编辑:曹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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