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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山阳法院:违规驾车出事故 依法判决止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07 14:36:34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山阳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圆满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两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案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

小王、小曹、小陈均是某中学学生,2021年6月6日,小王骑着其父亲的二轮摩托车去小曹家玩耍,随后约着小陈一起,三人骑着摩托车返回途中,与维修车辆返回的山阳县供电分公司徐某驾驶的货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小王、小曹、小陈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1年9月2日山阳县交警队认定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小王负事故同等责任,小曹、小陈无事故责任,小王家长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申请复议,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事故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令重新补充调查、认定。2021 年10月26日山阳县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人无法确定,事故事实不清,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作废。2022年1月小陈经鉴定外伤致左髋臼骨折、左股骨髁骨折分别构成十级伤残。2022 年 3 月 22日小陈家长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及其家长、徐某、山阳县供电分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04,662.67 元。2022 年 4 月 7 日小王及家长也向本院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小王因交通事故造成患有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智能减退)构成十级伤残,要求小陈及其家长、徐某、山阳县供电分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158,156.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沿途无视频监控,也无其他目击者,是否存在中途“换手”无直接证据,小曹为现场唯一证人。小曹在接受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时陈述驾驶人为小王,在接受人民法院调查时也陈述驾驶人为小王,上述调查及笔录制作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小曹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纳,故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摩托车驾驶人为小王。故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资料、照片及当事人陈述,法院确定徐某、小王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王在事故发生时为未成年人,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王父亲对车辆管理不善,导致无驾驶资格的小王驾驶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的摩托车发生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陈虽系未成年人,但是其系中学生,明知小王系未成年人,也应当知道小王不具有驾驶资格,但其仍然违规乘坐小王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并未戴安全头盔,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综合考虑该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徐某承担 50%责任,小王承担 40%责任,小陈承担 10%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小陈各项损失250,098.99元,小王家长赔偿 40%即 102,198.46 元,山阳供电分公司赔偿鉴定费 918 元,其余部分由小陈自负;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小王各项损失1,035,550.89元,山阳供电分公司赔偿鉴定费 3044 元,其余损失由小王自负。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赔偿内容。(山阳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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