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面向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就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但总有些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想通过所谓的“捷径”获得公租房名额,结果往往上当受骗。近期,旬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托关系”办理公租房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法官审理,最终判定双方签订的《公租房委托申请协议》无效,并返还从中收取的服务费。
原告吕某因想要办理公租房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何某认识后,何某声称其可以提供帮助,双方便签订了《公租房委托申请协议》,约定何某辅助吕某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并处理相关事宜,原告吕某遂向被告何某转账 20000 元作为办理公租房的费用,委托办理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31 日,并约定若何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向吕某全额退还所有费用。委托时间到期后,何某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后吕某多次向何某主张解除该委托协议并退还全部款项,何某拒不退还,玩起了失踪。故原告吕某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及利息、违约金。
该案受理后,主办法官认真研究案件法律关系,查询类案,并同公安机关沟通该情形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经初步审核,主办法官通过电话积极联系原、被告,并释法明理,将原告的诉请向被告释明,其受托事项涉及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经法庭查明认定,吕某与何某之间有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委托合同,但该合同因扰乱正常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公租房委托申请协议》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吕某要求何某返还款项20000元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吕某在该民事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要求何某支付该款项利息之请求,不予支持。(旬邑法院 马萱)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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