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按时给‘人家’开工,你那点钱 ‘人家’肯定给你结了。”蒋某没想到自己介绍李某至他人工地干活前的一句嘱咐,竟然成为自己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2021年 4月,鄢某承包县内某段省道拓宽工程,因施工需要,请蒋某帮联系忙介绍租赁挖掘设备。后蒋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照蒋某指示携自有挖掘机至鄢某工地从事道路拓宽工作,每月租赁费 3.4 万元。2021年7月蒋某让鄢某与李某进行结算,除前期支付的费用外,鄢某给李某出具欠挖掘机租赁费 84400 元欠条一张。2021年10月鄢某向李某转账1万元,剩余租赁费一直未支付。李某认为蒋某与自己达成口头协议,并约定了租赁费和施工地点,虽然欠条是鄢某出具的,但长期以来一直是蒋某与自己进行联系,因此该协议是自己和二被告共同达成的,二被告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是2023年5月李某向山阳法院漫川法庭起诉要求鄢某与蒋某共同偿还租赁费74400 元。
案件受理后被告鄢某经传唤未到庭,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到庭应诉。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主办法官认为,根据习俗,蒋某口中所称“人家”意为非蒋某本人,即蒋某已告知原告李某挖掘机承租方、租赁费支付人均为他人,且工程完工后原告李某租赁费的结算、支付均由鄢某办理,说明挖掘机施工、租赁费支付与蒋某无关,蒋某应为李某与鄢某之间的联络人。遂判令由被告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租赁费 74400 元,对原告李某要求蒋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书送达后,原告李某及被告鄢某均未上诉。(张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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