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强化诉源治理,筑牢诉前调解防线,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诉前,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沣东新城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通过示范判决指引、联合基层社会治理力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成功化解一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6年,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道某村村民杨某某、刘某善、刘某义与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各自村内土地租赁给该公司作为其农业综合用地,租期六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但自2020年开始,该公司再未支付三人租金,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收到该批案件后,法官立即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双方当事人相关陈述,法官敏锐意识到该村其他村民与被告公司之间可能存在潜在纠纷或已出现纠纷,如果仅就案办案,很容易形成广大村民与被告公司的尖锐对立,并可能造成累诉,既不利于乡村振兴,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秉持着将矛盾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的办案理念,法官积极探索化解路径,制定了相应的化解方案。
以判决为引导,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虽对租赁土地及欠付原告租赁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故贺法官决定以判决为指引,将该批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引导化解被告公司与村民之间因土地租赁合同产生的潜在矛盾纠纷。
在结合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后依法作出判决,即被告公司支付三原告相应租赁费、土地占用金、违约金等费用。判决生效后,法官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告知被告公司与该村其余村民之间纠纷的结果预判,以及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在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后,被告公司认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动承诺会积极解决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
多元联动,发挥基层治理和社会治理力量作用。审结此批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走访原告所属村组,深入了解案涉土地租赁相关情况,并邀请村委会参与化解村民与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潜藏的或已发生的纠纷。
村委会考虑到今后的长远发展,意识到诉源治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治理职能,主动与该公司进行协商。贺法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该公司最终同意参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积极履行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
法官将示范判决化解机制及基层治理组织化解机制相结合,成功将被告公司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化解在源头,既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诉源治理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与发展,对于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法官作为司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认识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保持敏锐的感知度,积极探索诉源治理的新方法,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提升司法质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钱汉生)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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