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执行局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确认之诉,从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多年来难以实现的债权,亦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9年3月,被告张某和妻子王某多次从原告苏某处购买化肥,张某之妻王某也多次代替张某在条据上签署了张某姓名,苏某一直将化肥交送张某,后因张某未及时支付所欠苏某化肥款,苏某将张某起诉至旬邑县人民法院,经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苏某化肥款1574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某仍然不履行义务,苏某向旬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干警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执行干警便驱车来到张某家中,了解到张某患有脑梗、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长期服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张某目前已与其妻子王某离婚。
因该案中的化肥系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购,并且都用于两人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共同经营的苹果园内,所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但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只对张某一个人进行了诉讼,民事判决书将该化肥款也判令由张某一人承担,并未将所欠化肥款确定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阶段也无明确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妻子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在执行中不能直接将被执行人张某的前妻王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应由苏某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进行解决。
2023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苏某便来到执行局,表示自己将张某所负的个人债务已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受理后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张某和其前妻王某已支付化肥款9000元,鉴于被执行人张某年事已高,剩余化肥款项其也自愿放弃。对此,苏某表示,特别感谢执行干警当初向自己释明提起确认之诉,这个案件就算彻底结束了。(旬邑法院 郭建军)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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