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1月4日,广西高院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广西法院2017年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近期基层法院判决的6件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
近段时期以来,广西来宾、钦州、贺州等地连续发生不法人员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恶性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对来宾市“3·14”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钦州市“5·12”浓硫酸泄露案、贺州市八步区“6·9” 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联合挂牌督办。
日前,来宾市武宣县、钦州市钦南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等3个基层法院分别对6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对34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这6案34名被告人分别从广东省东莞、佛山、珠海等地运输废油渣7000多吨和废硫酸15000多吨,到广西境内随意堆放、倾倒、掩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6件污染环境案共造成经济损失达1.089亿元。其中,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多名被告人违规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在钦州市钦州港发生了储存罐倒塌破裂,造成大量废硫酸泄露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3个基层法院分别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土义、刘尾、杜森、招文豪等34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尾等27名被告人六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较轻的7名从犯,依法判处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黄海龙表示,从广西法院审理案件情况看,破坏环境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案件整体呈现增长态势;环境污染犯罪区域相对集中,污染后果严重;环保意识薄弱,本地人与外地人员相勾结,形成利益链条。以公布的6件案件为例,34名被告人中,广西本地被告人14人;广东及外省被告人20人。
据统计,2017年,广西法院共新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742件,比上一年增长13.12%。其中,滥伐、盗伐林木罪案1467件,占84.2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87件,约占5%;非法采矿罪案27件,占1.55%;污染环境罪案15件,走私废物罪案2件。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873件(含部分旧存案件),判处2211名被告人刑罚。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破坏环境资源、污染环境犯罪活动。
为了加强环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破坏环境犯罪,广西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贯彻严格证据认定原则。同时,强化与公安、检察、环保等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实行共治机制,并且不断加强环保案件宣传。(完)(朱晓玲)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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