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因原告齐某主体不适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4年10月13日,原告齐某的父亲齐某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置换拆迁协议书,约定用被告某有限公司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住宅楼房屋置换齐某某所有的位于镇安县城某单位家属楼单元房一套,同时约定由被告办理房产证和交付地面车位一个。2020年12月25日,原告齐某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了原拆迁置换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户型和面积,补充协议上未提及交付车位等事项,后因被告未办理房产证和交付车位,原告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置换拆迁协议书是原告齐某之父齐某某与被告签订的,原告齐某不是合同相对方,故原告齐某不是该案的适格原告,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齐某的起诉。(王东 赵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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