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未还,债权人为索要欠款未果,私自扣押债务人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辆,应该如何处理?近日,山阳法院审理并执结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
法院一审判决由三被告(债务人和二债权人)返还原告(汽车租赁公司)案涉车辆,并赔偿原告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车辆返还之日止按照240元/天计算的损失。判决生效后,因三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原告汽车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执行法官立即着手调查车辆现状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及时向双方告知案情。经查,被执行人中的原债务人今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十一年,正在服刑,车辆实际由二债权人控制,但二人认为车辆并非其从汽车租赁公司手里扣押,拒不返还车辆。
确定车辆位置后,立案后第三天依法强制将车辆返还,但被执行人拒绝向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损失。合议庭作出对二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当场向其宣布。在移送拘留所途中,摄于执行压力,二人表示愿意赔偿损失,经计算,车辆损失金额为68000元。在执行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天交纳案件款64000元及执行费,该案顺利执结。(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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