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给付赔偿款案结事了。
2023年2月,江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山阳县高新大道与高新一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时,与被告雷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山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江某因治疗伤情和修车产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修理费共计14076.35元,请求雷某赔偿未果,无奈之下将雷某起诉至法院。
因案件已经过法院诉前调解团队进行初步调解,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遂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分析事故发生成因,进行释法析理,悉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雷某一次性赔偿江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江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雷某当场支付了案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通过调解结案加当庭履行的方式,可以让当事人的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张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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