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洛南法院向陕西某某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责令案件协助义务人3日内履行协助义务,该公司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全额履行了协助义务,至此一起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积案得以彻底化解。
在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洛南法院查明乔某某在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收回, 2019年9月19日洛南法院向陕西某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陕西某某公司协助将付给乔某某的工程款予以扣留,待付款时予以提取。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陕西某某公司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但该公司均已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2023年6月9日,洛南法院向陕西某某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责令陕西某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对其罚款20万元,陕西某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将应付给乔某某的10万元工程款打入洛南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洛南法院将案款全额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中,执行干警充分调查取证后,向协助义务人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并最终圆满解决了问题,是洛南法院灵活运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又一创新举措,对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起到了提醒震慑作用,彰显了民事执行的强制性,同时也为破解“协助难”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径。(刘平、张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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