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处理工程款结付过程中与对方发生冲突,将对方打伤,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与前来索要工程款的被害人赵某在沟通中发生口角起了冲突,后程某用手击打赵某致其左眼受伤。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事后,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赵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程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均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有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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