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
被告人吴某2021年初在三原县高渠乡申家村经营一家全屋定制家具厂,2022年5月份招聘段某在其厂里上班,同年6月两人发展为情侣关系。自2022年7月3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吴某趁晚上段某睡觉期间,多次用段某的手机将段某银行卡内八十万零两千元通过微信转到自己的微信内,为防止段某发现,被告人吴某每次将微信转账记录删除,并将银行短信予以屏蔽,吴某将盗窃来的钱用于平时消费及厂子的周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总共退赔人民币2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80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上,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段某人民币777000元;对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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