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旬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以被告人乔某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2023年1月20日3时许,被告人乔某发酒后驾驶陕Axxxx6号小轿车由旬邑县城前往旬邑县职田镇某村途中,车辆沿211国道行驶至旬邑县北门坡路段,与对向赵某康驾驶的Dxxxx9号小轿车发生刮蹭,乔某发继续驾车由南向北行驶撞入太村镇野鸡红转盘内,造成乔某发受伤、转盘护栏、绿化等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发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68.70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乔某发赔偿旬邑县某公司经济损失 5312.15 元,赔偿被害人赵某康经济损失 4000 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乔某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旬邑法院 何丰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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