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要申请立即执行,我发现被告偷偷转移名下财产,如果等到履行期满,恐怕我将拿不到一分钱。”当事人余某满脸担忧、急切地向工作人员说道。
原告余某与被告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被告成某向原告余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3年2月向山阳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4月8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偿还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成某于2024年4月8日前偿还原告余某借款本金20万元,调解书当场向双方送达。5月某日,余某得知被告成某多处联络欲将自己房屋变卖出售。余某担心如果等履行期届满,成某可能已将名下财产转移走,自己的权益将无法实现,遂前来法院告知情况。
获悉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调解书已经生效,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尚在自动履行期间,如此时债务人转移财产,极有可能使其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达时无力履行。工作人员向余某解释法律文书尚未到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进行执行前财产保全。在余某提交保全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后,法官立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移交执行。山阳法院执行局干警根据申请人余某提供的线索及时进行网络查询,并对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予以冻结,有效避免成某利用自动履行的空档期转移财产,造成潜在的执行困难,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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